浙江温州乐清疫情最新消息

滑片2022-08-11  27

2022温州乐清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减租有关事项通知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减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实施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作为房地产减租扶持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提高定位,切实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出租其房产(住宅用房除外)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在2022年第二季度(即4-6月)给予减租、免征。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市管国有企业是指根据《乐清市国有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方案》(乐委办〔2020〕27号)在我市设立的三家国有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乐清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适用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2022年4月29日乐发改[2022]28号文件下发前,已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自有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享受第二季度(即4月至6月)租金核减(以下简称“普减”,剩余租赁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享受核减)。

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的,租赁上述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确定为中高风险的当月起,享受3个月租金核减(以下简称“补充核减”),剩余租赁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核减。

(二)非救助对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和非市场主体。,不属于乐法改〔2022〕28号文件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对于有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人不享受此租金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此租金减免政策。有租赁纠纷(拖欠租金、欠费)、违约转租的,不得减免。

三。把握政策执行的口径

(1)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的定义请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小微企业认定有疑问的,由市经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负责解答。

(二)租金减免的范围

1.本次减租的土地和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出租单位或国有出租方)所有的各类出租房产,一般不包括产权证注明的住宅性质、住宅小区配套车库等为住宅服务的配套设施。

2.生产经营(非居住)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居住性质的出租房产,承租人能提供与合同中承租人姓名一致的营业执照的,可认定为减租房产;合同用于居住的,不得减免;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承租人应当提供该房屋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承租人姓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国有出租单位实地核实后予以确认。

3.国有出租人从其他单位(所有权未返还国有出租人)承租物业并转租的,或者国有物业公司承租业委会委托的物业的,不属于乐发改〔2022〕28号文规定的租金减免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各单位不得减免。

(三)租金减免的数额

1。一般租金减免额。一般租金减免金额为根据有效租赁合同计算的2022年4月至6月实际应付租金,不含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租赁期限未完全覆盖4月至6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算。

2。补充减租金额。本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的,租赁上述物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确定为中高风险的当月起,享受3个月租金减免。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照实际剩余租期计算(如2022年11月15日确定为中高风险区域的,享受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租金减免。

3.一般减免期和补充减免期处于装修免租期或培育期,且已涉及免租金或优惠租金的,减免金额按实缴租金计算,租金金额为零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减免。

(四)租赁合同的确认

一般减租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2022年4月29日(乐发改[2022]28号文发布日期),补充减租合同签订日期应早于政府宣布疫情风险等级调制为中高风险的日期。

合同承租人原则上应与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承租人为小微企业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地址与租赁房屋地址一致的,属于租金核减范围。

2022年4月29日前已办理租赁手续,手续合规且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且正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持相关证据材料(营业执照、租金支付凭证、交易确认书等)向国有租赁单位申报。)和信息。

补充救济合同的承租人、营业执照、租赁关系的认定与一般救济合同一致。

(五)与我市其他救助政策相衔接。

截至4月底,《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减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乐法正〔2022〕2号)文件中第一季度租金减免20%的申请和受理。申报对象同时符合乐发〔2022〕2号、乐发改〔2022〕2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核减条件,且不享受首季租金核减20%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核减。

(六)处理时间要求

各地出租单位要加快落实第二季度租金减免政策,力争5月底前完成主体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部租金减免工作。补充减免租金3个月,应在被列为疫情高发区后2个月内完成。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七)转租政策。

转租方为我市国有企业的,以各自实缴租金为限,与房屋产权方共同承担租金减免,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严格控制,确保租金减免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人:

1.国有企业的土地、房产的所有者(管理者)间接出租给最终承租人,二级投资性房产或中途转租。涉及国有企业的,一级国有所有者(管理者)收取的租金向最终承租人减免,二级投资性房地产或转租涉及的国有企业增加的溢价也按相应计算值向最终承租人减免。二级国有转租人溢价出租的,一级国有所有人。二级国有转租人按原价或折扣出租的,一级国有业主(管理人)为减租对象,减租金额以二级国有转租人与最终承租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如业主甲国企以10万元将物业出租给乙国企,乙国企经甲国企同意后转租。如果对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人加价2万元,减免金额由某国企计算。如果原价以公允价格10万元(或折价7万元),则按10万元(或7万元)计算减少金额,由国企A)减少到最终租户。

2.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所有者(管理者)间接出租给最终承租人,二级招商或转租的房产不涉及国有企业的,对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人减免一级国有所有者(管理者)收取的租金,一级国有所有者(管理者)为减免租金负担的对象。如果二级子分类账按原价或折扣出租,减免金额应以二级子分类账与最终承租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一级国有所有权人(管理人)应采取各种适当方式,如设定可收回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终止未落实减免的合同或其他惩罚性条款、督促二级非国有转租人通过与多家租赁主体签订协议的方式向最终承租人落实国有租金减免等。二级非国有转租人可自行决定减免保费。招商转租过程中涉及多级国有租户的,各级国有租户应当确保国有租户的租金和溢价落实到最终租户。如果租金减免的实际负担不明确,国有企业应首先确保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租户。

3.承租人部分转租的,国有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照转租部分评估价值占整栋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折算;转租部分评估值未经评估或无法确定的,按照转租部分面积占全屋面积的比例折算。

四。标准化救援流程

国有租赁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找出答案。各国出租单位要尽快摸清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汇总表,认真计算租金减免金额,形成租金减免初步清单。

(2)告知。根据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企业,做到心中有数。告知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办理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办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验收。坚持便捷高效的受理工作,受理承租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应当优先通过网上申报、信函等方式予以受理。承租人申请租金核减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承诺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材料(涉及转租的,还应提供转租合同和最终承租人的租金缴纳证明)。

(四)审批。国有出租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按照内控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报主管部门(集团)批准。主管部门(集团)要按照乐发改〔2022〕28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国有出租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5)宣传。经批准的救助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集团)通过网站和相关权属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处理和反馈。豁免核准公示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凭通知书和实际经营承租人的确认函办理豁免手续。租金减免,原则上优先考虑直接抵扣当期租金或在下期租金中抵扣。对于2022年4-6月租约到期的租户,直接返还租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说明政策。

(7)统计归档。国有租赁单位要逐一记录、汇总、建档,形成租金减免底数表,以备检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设立特殊班级。各主管部门(组)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做好预案细化、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要完善租金核减的接受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租金核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规范减租操作。全市各主管部门(集团)和国有租赁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租金减免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高效便捷、规范有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防止任意减免。

(三)建立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各主管部门(小组)应于5月18日前将专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1)报送我局。租金减免和扶持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数据以日报制度为准。各主管部门(集团)负责汇总本部门(集团)国有租金核减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2:00前填写截至当日的进展情况,通过浙政钉报送市财政局(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见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报送我局行政资产管理科(联系人:林峰,电话:1305787711)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实施救助政策时,应做好与非国有股东的沟通协调工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我局负责市管国有企业经审核减免的租金,在国有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作为利润。

(3)其他未尽事宜,请各主管部门(组)及时沟通反馈我局。

附件:

1 .国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类统计。文件

2.租金减免明细表。电子表格文档

3.租金减免承诺书。文件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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