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转诊治疗
本市三级医院医保部门应提前办理转院就医,急诊患者应在转院后7日内完成。
2。异地安置和工作
要求在异地居住工作三个月以上,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3。出差、探亲和短期旅行期间的医疗费用
①急性突发疾病②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提供厦门诊疗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得超过厦门原地区;
4。异地交付
不用提前报备,可以报销住院分娩费用和门诊检查费用;
5。厦门本地和省联网医院因故障无法进行信用卡实时结算
医院必须书面说明,并在发票背面盖章;
6。社保卡挂失或损坏、制卡延迟
正常制卡期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7。单月门诊人次超过20
收费必须用信用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提供门诊记录;
8。急性病或抢救时无社会保障卡
门诊或住院病历应详细记录,足以确定为急症或抢救;
9。被保险人身份或单位变更
正常付款后,扣款后次月中旬确认付款后才能报销;
10。新生儿出生后的医疗费用
出生三个月内投保并及时缴费,次月中旬查询后才能办理缴费;
十一。学生假期和实习的医药费报销
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居住证明或学校证明;
12。提前付款
无法确定第三人(公安或司法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虽能确定第三人,但法院执行有困难(法院证明)的,可在窗口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申请表》,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垫付范围后,方可申请报销;
十三。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已投保商业险等险种的,提供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的发票原件、理赔决定书、理赔费用计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商业险等险种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