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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动自行车登记须知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电动自行车现场检验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证明或其他合法合规证明;
(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2.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要查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实名称、品牌、型号、车辆代码、电机代码、生产日期、车身颜色等。电动自行车制造商的信息和电动自行车车主的信息。信息符合要求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官方号牌。为快递、互联网经营单位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官方号牌。
3.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下列内容:
(1)号牌号码;
(二)所有权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3)名称、品牌、型号、车辆代码、发动机代码、制造日期、车身颜色等。制造商的;
(四)注册日期;
(5)使用性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书无效;
(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原产地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拼装或者非法改装的;
(5)整车代码、电机代码缺失或字迹模糊;(六)被盗或者被抢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