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接收条件
退休员工:
1.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60岁以上。
女:55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50周岁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工作(不包括在事业单位担任干部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1.年满60周岁的居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申请),按规定参保,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的次月按规定领取。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并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5周岁,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无需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贴)待遇。愿意缴纳保费的,可以一次性缴纳,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支付至65周岁;距规定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并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