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了!
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1年调整江西省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定期待遇的通知》。这是江西省连续第17年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一、调整对象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
二。调整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对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经鉴定需要生活照顾的残疾职工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在48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6元)。因工死亡职工有多名供养亲属的,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照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120元的,补足差额至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