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最后一年毕业生、退役士兵、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劳动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补贴的类型和标准
就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专项资金或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政府补贴的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市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职业指导目录》)并在职业(工种)培训结束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资格证书),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指导目录中各类职业(工种)的培训。受训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试并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证书,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对专业指导目录以外的专业培训不提供财政补贴。
1。培训注册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培训意愿,选择在承担政府资助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军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家庭服务业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贫困家庭子女等提供的基本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原件或复印件;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和《学生证》(毕业后持《毕业证》);
(3)残疾人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和残疾证;
(4)非我市户籍学生增加居住证。
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学员培训须知的培训政策和流程,指导学员报名参加培训。
2。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区、县(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未经批准的培训,不能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开班需要以下材料:
(1)培训班报告表
(2)受训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3)教学进度计划表
(4)学员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下载:http://imgbdb3.bendibao.com/sybdb/live/20205/09/2020509151830_63300.zip 附件:http://imgbdb 3 . bendi Bao . com/sybdb/live/20205/09/2020509151830 _ 63300 . zip
3。日常监督
区、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监管,通过开展培训监督检查、加强学员考勤管理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检查重点培训实名登记制度考勤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每班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现场监督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应填写《监督记录表》(附件1-4),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进行管理。
4。评估
就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考试、专项能力考试、创业培训考试等)).
5。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根据补贴标准和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培训机构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培训班开班报告;
(2)受训人员登记表;
(3)考勤记录;
(四)合格人员名单;申请补贴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5)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5)和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6);
(六)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6.补贴分配
区县(市)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经审核符合培训补贴申请条件的,区县(市)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监督和管理
1.充实监督力量。各级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及时充实一线培训管理队伍。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培训规模和培训机构数量,配备2-3名以上专职培训督导人员。
2.明确监管体系。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由所在区县(市)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委托期限为2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辽宁省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市)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指导、质量监督、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助项目培训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一)连续一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
(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3)连续2次以上检验不合格的;
(四)将培训任务转包或者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
4.加强社会监督。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保证隐私的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在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各类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期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享受各种补贴的人员名单(包括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内容、培训结果等。).
5.严格的档案管理。按照“谁办理、谁保管”的原则,相关材料由地区、县(市)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留存,作为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始资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备查。档案制作的标准和要求参照《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