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
1.概念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的等级鉴定。
2.分阶段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自理障碍可分为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3.应用条件
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5.评估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结论不满意。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