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支付;
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
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群体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贫困人口中特困人员报销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