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例共17条,主要内容是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定,可以用三个实施来概括。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例
第一条[S2/]
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经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对于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办理临时登记,领取临时号牌后,即可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应当清晰醒目。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在电动自行车登记场所公示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供查询、登记申请等网上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当将车辆提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3)产品合格证;
(4)国家强制性CCC认证证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对信息,确认车辆,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档,发放号牌。
第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应当将车辆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3)产品合格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对信息,确认车辆,以电子文档形式备案,发放临时号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
(1)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的车辆;
(二)擅自组装、改装的;
(三)提交的车辆来历证明、产品证明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的;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提交虚假材料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所有权人、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和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已临时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号牌有效期内办理过户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持车主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因丢失、被盗、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登记业务。
逐步开展特许销售等。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鼓励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已在我省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我省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车辆来历凭证是指车辆销售、法院判决、拍卖等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本规定实施前购买且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业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以出具相应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车主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逾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注册。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
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首次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