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帮助企业脱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不会逾期,不会提交征信部门作为逾期记录。
3.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房面积,各地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求。
上述政策执行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本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当地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住房公积金常规政策的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的线上、掌上、指尖服务,确保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