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亳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满足职工多元化支付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公积金字〔2005〕5号),促进1亿非户籍人口居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亳州镇居住6个月以上、年龄在16-60周岁的常住人口,其他市(县)常住人口和本市(县)城镇农村常住人口,包括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存款
第三条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四条在亳州镇正常居住的常住居民,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管理中心应当在业务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符合条件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借记卡I类卡)、个人信用报告及近六个月社保缴费明细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门办理开户登记。
第五条经管理中心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填写《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与管理部门签订《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和归集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从而实现自动按月收款。开户成功后,次月到账。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至24%,月缴存基数由缴存人申报,不得低于亳州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亳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本人在每年7月1日前通过互联网或柜台在规定额度内申请。调整成功后,7月起按新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足额缴存,并在约定的每月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归集协议中约定的银行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到账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果我的银行卡发生变更,我必须在扣款日之前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填写《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单位继续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同时《个人缴存公积金归集协议》自动终止;单位存款转为个人存款时,应办理转存业务,并从转存当月开始收取存款。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存储、账户转移等业务,参照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执行。
第3章使用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出租、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两个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申请销户,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提取户口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人员,退休时可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利息金额的5%,利息补贴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账户余额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他们应在申请贷款前至少6个月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纳公积金。可以按照《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中心每年发放给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总额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人数、存款余额和中心个人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按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个人公积金账户停止缴费后重新开户继续缴存的,其连续缴存时间从开户时间起重新计算。
㈡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参照《亳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且不得高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中必须留存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结清贷款时可以使用留存的缴存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应当继续履行月供义务,月供不得中断,月供金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供金额。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1)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连续两次3或累计6笔贷款逾期;
(三)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明为虚假、无效、违法和过期的。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抵押物。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连续拖欠或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自动封存账户。申请进一步缴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解封。正常存款时间从存款解封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