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失业登记管理条例》
一、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自行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办理用工登记和新的劳动合同备案: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办理;
2.到市、区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就业和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进行线下办理;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未在本市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提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填写《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登记表》,可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进行就业登记。,下同),或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单位用工方式办理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二。辞职备案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持本地区辞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到本市任何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终止工作备案手续后15日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向劳动者移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并书面告知其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事项。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需办理辞退备案手续,由新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直接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四)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或者终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及时注销或者变更就业登记信息。
三。关于失业登记
(一)处于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条件、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各校毕业未读书;
2.劳动关系被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的;
3.企业破产并终止劳动关系;
4.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5.从各个单位辞职;
6.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主倒闭或破产;
7.个体工商户的终止;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
10.士兵退出现役,不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11.出狱、假释或监外执行;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1.登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网上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失业登记表。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失业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比对社会保障卡持有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和就业登记信息,以及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信息,或者通过工作人员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失业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登记。
(四)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失业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移民、被判监外执行、死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过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被雇佣的:被各种雇主雇佣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终止雇佣的要求:入学、征兵、移民;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徒刑执行的;死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六个月联系不上。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区人社部门指导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信息比对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劳动合同续签、变更及用人单位裁员记录报告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花名册,到各区人社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也可在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员方案和《用人单位裁员报告表》报所在区人社部门;超过50人的,区人社部门接到报告后向市人社部门报告。
五、就业创业证管理
(1)劳动者首次进行失业登记时,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记录劳动者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编号可享受本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真正需要纸质证书的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明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或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就业创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在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就业创业证的签发、换发、补发不收费。
(5)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统一更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事宜时,可同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
六。相关事项
(一)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规范失业管理工作,将其作为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充实经办力量,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确保失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畅通网上服务渠道,简化办理程序,降低办理要求,缩短服务时间,积极推出预约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失业管理信息化、规范化、便民化服务水平。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办理失业事宜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用人单位或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相关登记事项,按规定取消就业创业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并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体系,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华北人才市场中天人力资源中心承担全市失业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系统维护、统计监测和日常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省地区居民和在中国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在天津就业创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七。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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