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指南
一、验收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2.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处理材料
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处理方式:现场处理。
四。处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无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仲裁期间的,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五.成果的交付
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接收或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10: 00-13: 30,
下午15: 30-19: 00(冬季)下午16: 00-19: 30(夏季)
八。经办机构和地点
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湖办公区10楼1003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九。咨询和查询方式: 0991—8870485(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监督投诉渠道: 0991—3689665(政策法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