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受理婚姻登记申请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检查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三)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内「声明人」一栏的签署,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员面前填写,并按手印;
(4)当事人当场复述声明内容,婚姻登记员担任宣誓监督员,并在宣誓监督员栏签名。
(五)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