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和住房供应
(一)保护对象。对象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域”)的常住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住房供应。市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另行公布。
申请处理时间
自2022年5月25日起,常态化受理市级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