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2.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聘用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