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居民医保

实践单位意见2022-08-11  17

南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住院使用的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5%的费用,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住院使用的甲类诊疗项目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0%,再按规定比例支付;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材料最高价格标准为10000元。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院床位费12元/天、二级医院床位费16元/天、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天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本市统一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相同,具体如下: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共30种,分为两类。

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综合征;(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6)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7)血友病;(8)地中海贫血(包括输血)。

ⅱ类,22种:(9)精神病限额4000元;(10)高血压限4000元;(11)糖尿病限5000元;(12)肺结核以4000元为限;(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4500元;(14)慢性心力衰竭(心脏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5000元;(15)慢性房颤限额为5000元;(16)心肌病(原发性)限5000元;(17)慢性肝炎限5000元;(18)慢性支气管炎限4000元;(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4000元;(20)慢性支气管哮喘限4000元;(21)肝硬化限6000元;(22)慢性肾病限4000元;(23)中风后遗症限定6000元;(24)癫痫限额5000元;(25)重症肌无力限6000元;(26)血吸虫病限额为4000元;(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额5000元;(28)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限5000元;(29)老年痴呆症限6000元;(30)艾滋病限1万元。

ⅰ类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不含ⅰ类、艾滋病)的,最高限额与核定的患病病种限额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不超过7000元/年。

门诊特殊慢性病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贫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通知》(五祖弘忍大满禅师社发〔2016〕367号)规定的大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的特殊慢性病待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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