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交乘车规范2022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乘客应当有序候车,文明乘车,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客应当在车站排队等候,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跨越或者倚靠道路隔离设施。车辆到站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先下车后上车。
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并按铃。当车辆未停止或车门打开或关闭时,不要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准示意司机停车,或边开车边与司机聊天,妨碍司机行车或影响行车安全。
严禁挑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乘客上车后,应当自觉向车厢中后部靠拢,坐稳、握好,不得停留在车门踏板位置。禁止按压车门和车门开关,禁止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第六条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自觉按照规定的票价支付车费,并积极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禁止使用不能流通的假币或硬币。上车前要准备好找零票据,车上不提供找零服务。需要票的人可以根据已付(刷卡)金额自己取票。应自觉在规定票额的车站下车,过站时交费。必须在终点站下车,不能随车返回。
根据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的乘客需要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检查或刷卡后,不允许使用他人的优惠证件。
任何乘客不得在公共汽车上收取他人的车费。
第七条乘客不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或者他人登机牌的,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支付车费。乘客拒绝付费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八条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为老、幼、病、残、孕、抱婴儿等有需要的人让座或者提供方便。,保持车内安静整洁,注意文明礼貌。不允许下列行为:
(一)多占座位或者躺着、站在座位上;
(二)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大声喧哗;
(三)在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饮酒、饮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或嚼口香糖、乱扔垃圾、张贴广告、随意涂写;
(四)在车厢内打伞、赤膊、赤脚、乞讨、卖艺;
(五)打架斗殴、赌博、盗窃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不服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劝导、妨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乘客,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第九条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或者未达到法定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持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旅客可以随身携带总重不超过3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形尺寸不超过1.6米的行李。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者长、宽、高外形尺寸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或者其他妨碍旅客通行、可能对运营安全产生影响的物品,不准带上飞机,但婴儿车、轮椅、导盲器等必要的辅助器具除外。乘客应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行李物品不应占据座位或阻塞通道。婴儿车、轮椅、非电动折叠自行车要折叠好。
第十一条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2)易污染、易碎、易损坏他人的物品;
(3)枪支姚丹、管制刀具和充气气球;
(四)有刺激性气味、包装未密封、有异味的物品;
(五)可能引起乘客恐慌、危及行车安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活畜、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车辆运行和其他乘车人的动物,但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助残犬并已采取保护措施的重度残疾人除外;
(七)自行车、电动车或者其他电动交通工具,但无障碍用电动轮椅或者包装完整、符合本规范第十条行李装载规定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检查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的行李。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阻止其乘坐公交车;制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对于因醉酒、吸毒或其他原因导致神志不清或精神残疾者,必须由健康成年人陪伴和照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相关防疫要求。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操作车辆上带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他们不得使用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破窗器等。在非紧急情况下,他们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乘客可以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进行监督,可以对其违反服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驾驶过程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交运营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扰乱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者按照安全指引进行操作和疏散。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范,涉嫌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公交乘车规范》(佛教〔2020〕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