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居民在沈阳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指南
事情名称:已在沈阳市购买住房并取得合法住房手续者(包括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楼等。)可以落户沈阳。
设置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经常项目管理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998年第6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办〔2009〕30号)、《关于印发户口项目办理程序及申请表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解放落户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沈政办〔2020
申请条件:在沈阳市购买住房并取得合法住房手续(包括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楼等)的产权人或业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共有人或共有人享有同等权利。
加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立即。
地址:公安派出所
公共办理时间:工作日8: 30-16: 30。
电话:各分局、县(市)局、派出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