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用于异地自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需要的材料有:
(1) 业务证明材料
①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房款发票。
(2)自住住房装修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旧房改造许可证明材料、装修费用发票。
③自住房屋大修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④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住房所在地地址要一致,明确到县级)。异地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以信息生成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查回复为准。
(二)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申请人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是申请人的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职工或者外籍劳动者的,应当是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过期证书将被视为无效证书。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工行、建行)名下的储蓄卡,取款金额10000元以上时应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理人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管理人的,提供单位管理人身份证、实缴单位集中代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3) 婚姻证明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职工家庭提取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书。
2.户籍证明: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本、集体户口本。其中,集体户口的劳动者应提供常住居民登记表或集体户口首页和个人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