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21(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的通知厦医保条例[2021]2号
各相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局发〔2021〕32号)精神, 结合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调整如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4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10元调整为74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400元。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住院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