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策略名称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
雇主
策略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主要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参考标准
约1413.495元/人/月(2021年11月起)
实施期
长期政策
应用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确认表》和《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
3.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必须达到年龄限制);
4.工资发放凭证(每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
5.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渠道
当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2017〕4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成社发〔2020〕68号)
处理电话
中山区82745165
西岗区39661811
沙河口区84597069
甘井子区81121986
旅顺口区81616317
浦电83112907
瓦房店85690081
庄河市89725653
长海县89882505
浦新区65891578
高辛公园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8509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