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青字〔2020〕19号)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首租标准的通知》(青字〔2021〕2号) 根据收入如果承租家庭有原住房,承租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原住房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支付。根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北区宜昌新苑等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价〔2018〕57号)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北区鞍山路9号四个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包括青发改价格[2020]13号《青岛市发改委青岛财政局关于天一金色港湾、中冶文沁园等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228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北区益昌新苑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展改革委发〔2021〕279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城阳区凯撒、水岸新都等四个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展改革委发〔202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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