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达到12分就注销驾照。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应当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分超过6分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超过6分但在延长实习期内未再次达到12分者,也将被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