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与三包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汽车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共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保证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厂家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是经营者在法律关系上的一种特殊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制定相关的“三包规定”,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保修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的、相同的、安全相关的缺陷。该缺陷必须存在于一批车辆中,并且与安全相关。“三包”是解决因随机因素造成的偶然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汽车。汽车召回包括家用车辆和各类营运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一律一视同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汽车行业的管理要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按照汽车产品的类型分步实施。首先,从M1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9个座位的乘用车)开始实施。
5.解决方法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生产企业发现缺陷后,先向主管部门报告,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办法是: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缺陷汽车的产品保证责任。在具体方式上,调解通常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