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1.在厦门市各类全日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2.未参加厦门或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外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
3.在校大学生包括在上述高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华侨、港澳台学生。
二。报销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厦门市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1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节假日、休学、实习、见习期间在不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本人(或监护人)以外的原因或其他外部技术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社保卡进行信用卡结算,在医保信息系统宕机、社保卡挂失、按时缴纳新保险、未及时取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患病每月门诊人次超过医疗保险规定或其他需由参保人先垫付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报销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因参保身份变更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在续保后的次月支付,或者经审核后可以满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5.城乡居民(含大学生医保)在新医保年度开始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在次月参保缴费当月申报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未到达的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6.急、危重疾病抢救的医疗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参加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节假日、休学、实习、见习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无需提前备案,直接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医疗费用。
跨省就医时,可以记录到就医地。备案后可前往备案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医疗费用。回厦门需要到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注销备案。
在医疗网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可按我市现有规定报销。
三。报销时限
1.被保险人在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后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2.新入学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在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6个月内(即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3.如因参保人个人(或监护人)原因以外的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付延迟,如学校注册延迟、银行催收、信息采集机构延迟等。,且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间已超过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限,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四。报销标准
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厦门的大学生为例。参保大学生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凭社保卡或电子医保证直接刷卡或扫码结算。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1。参与时间
新入学大学生应于当年9月至10月到税务机关办理参保手续,并于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2。支付标准
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
提示:
1.除新入学大学生外,高校参保大学生由所在学校于每年6月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贫困大学生、厦门市贫困户籍、低收入居民、持有二代残疾证的未成年人等受助人员,个人免交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