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2年度江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

一、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0元。

1.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这是国家补贴的一部分。

2.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这是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

二。明确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和待遇享受时间

1.集中征集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特别注意:

①是否受集中征缴期限限制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征缴实施方案》(赣人发〔2020〕146号),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时间改革过渡期内,各地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工作。

新生儿、补贴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中断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退役军人、返乡高校毕业生、新移民、回国海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宗教人员等特殊情况。不受集中收款期的限制。

②是否设置待遇享受期的相关规定:集中征缴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或新生儿、补贴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中断3个月以内、农民工子女、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新移民、海外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宗教人员等特殊情况下参保的人员,不设等待期。

其他情形参加居民医保的,从缴费之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

2.缴费标准:每人320元。

3.享受待遇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对农业转移人口和港澳台省居民: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金融政策的意见》(赣府〔2017〕3号)和《台湾省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对持有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各级财政与当地居民相同。

三。统筹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各地区要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需提高大病筹资标准的,其增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四。确定资助被保险人的对象

分为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的参保对象两类。

1.全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有:特困供养人员(指孤儿)。

2.定额补贴的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3.过渡期内,定额补贴的参保对象是:

①返贫人口、贫困不稳定人口、边缘贫困人口。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②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城镇失业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补贴参保对象执行。

③大学生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五、常见的支付方式

1.关注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官方账号,进入“办税服务”进行支付。

2.用个人微信“支付”>;"生活费" >:"社会保障保险"支付。

3.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和办税服务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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