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公租房,按照以下分配原则,对具备租赁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随机分配:
(一)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的原则
三房一厅分配给四人及以上家庭,两房一厅分配给三人家庭,两人,两房一厅分配给其他两人,一房一人。
满足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的需求后,还有多余的房间和一个客厅可以租给三人家庭;满足3人户和父女或母子结构的2人户需求后,次卧和第一客厅仍可出租给其他2人户;在满足了其他2人家庭的需求后,还有多余的房间和一个客厅可以租给1人家庭。
(二)租金分配顺序原则
1.优先分配对象;
根据我市现行政策,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
(一)属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
(2)属于老年家庭;
(三)有三级以上残疾家庭成员的;
(4)自有产权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并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于民政部门批准的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或特困职工家庭的;
(六)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七)市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属于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9)离婚妇女;
(10)原租赁的华侨房屋已退还给房主,已腾退原租赁房屋的家庭;
(十一)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中18周岁以上的未婚孤儿;
(1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3)轮候3年以上,未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除外);
(14)住在国有“僵尸企业”的职工,库存公房卖不出去;
(十五)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其他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6)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属于参加孤立旅馆工作的在职人员。
2.等待对象的第一序列;
3.等待对象的第二序列;
4.第三序列,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中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人按轮候号排序。
(三)选择多个住房地点的原则
分配对象可在31个住房用地中选择1~15个住房用地进行意向登记。
未取得分配意向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的分配(剩余房源是指按照户型对应的分配对象选择的租赁房源分配后的剩余房源)。
(四)发言权分配原则
符合资格的家庭可透过电脑抽签获编配租住公屋。其中,孤寡老人和视力、肢体残疾家庭(1 ~ 3级或重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有电梯的住房,低层住宅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无电梯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