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需要的材料有: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申请人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是申请人的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职工或者外籍劳动者的,应当是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过期证书将被视为无效证书。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工行、建行)名下的储蓄卡,取款金额10000元以上时应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理人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管理人的,提供单位管理人身份证、实缴单位集中代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 婚姻证明材料(提取配偶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书。
2.户籍证明: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本、集体户口本。其中,集体户口的劳动者应提供常住居民登记表或集体户口首页和个人页。
(3) 业务证明材料
①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②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提取时间限制: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之日或者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取款金额:
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