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标准:
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转移的失业保险费;
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标准:
缴费年限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
缴费年限为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其他处理标准:
(1)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
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发放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2)个体经营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一次性发放。按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按6月1日以前的时间,按原标准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领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发放。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计算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时间在6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