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科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小学招生的统筹规划。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构建优质教育体系、助推“双减”政策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公平招生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律责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把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和规范发展民办义务教育作为解决招生矛盾的治本之策。基于户籍制度改革、异地扶贫搬迁、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适龄人口流动等因素,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优先提升和加快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二。科学合理划定义务教育区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适龄子女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学生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科学划定各校招生区域,确保应采取的各项措施,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以单校划片为主,入学预期合理稳定;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将热点学校划分到相应区域,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在区域间的整体均衡;实施对口直升,平衡小学和初中教育资源配置,缩小片间差距。区域划定后,应该保持相对稳定。遇有学校布局调整、适龄人口发生较大变化、“公参民参”学校转公办等情况,各地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区域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规范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学位供应紧张地区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做好分流工作,防止出现新的大班额和高校。
三。全面落实公民征兵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关于规范发展民办义务教育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审批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和初中学生入学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的公平。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确定县级总体招生规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并报市审核分支机构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入学注册,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入学。凡自愿申请入学的学生,通过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录取所有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计算机随机派位。招生计划、招生情况、随机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未被摇号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结合公办学校的学位空安排,不得择校。连续六年就读九年制(含十二年制)的应届小学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初中。如果志愿直上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数,则采用计算机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成绩。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实行均衡编班。
四。规范招生信息采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登记制度,按照非必要不提供材料、非必要不收集信息的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公示入学所需材料、入学时的疑问和办理方式。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设完善义务教育招生统一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本地区户籍、房产、社保等招生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入学,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前置条件,开学后可以要求学生及时提供。入学时应收集学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必要信息。严禁收集家长职务、收入等信息,严禁利用各种app、小程序随意收集学生信息。补充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监控,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学籍录入、转移和延续工作,确保“人籍一致,国籍随人走”。
五、严格落实辍学控制责任。各地要巩固扩大教育扶贫成果,加快乡村振兴,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共同参与的辍学控制、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完善“一县一案”工作方案,完善人口大数据比对机制,准确安排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流向,及时掌握学生学籍状况, 纳入户口动态管理,促进辍学控制和保障由动态零向正常零转变,【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追踪“小升初”中国学生的去向。初中学生报名时间截止后,初中学校应及时将尚未报到的分配小学毕业生报到学校报名管理部门。对于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延续初中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严格调查,落实家长监护责任,书面告知法律义务,防止其辍学。严厉查处社会组织以“国学班”、“经典诵读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子女上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导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继续巩固普通高中“阳光招生”成果。在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和公民招收。普通高中原则上在驻地县(县或县级市)招生,位于城市主城区的学校可在驻地市辖区或千市辖区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占学校的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指标不跨县分配。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优质高中跨县招生,2024年实现县域招生。各市要充分利用省或市高中统一招生网络平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全部公开,考生自主网上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未参加2022年中考且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不能被普通高中录取;没有统一网上录取,不允许高中新生学籍转移。各地不得将普通高中招生(含补充招生)权限下放给普通高中。需要在正式招生前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普通高中招生必须在8月20日前完成。9月1日前,各市招生部门将本年度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结果报送省级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交由市学籍管理部门修改,由学籍管理部门按权限建立学籍。
七。有效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实行残疾儿童多部门协同鉴定制度,做到“一人一案”统筹安排,确保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认真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两为主、两进一出、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政策,确保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或由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格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无人监管居住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中考,在当地高中招生。对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户籍所在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考试招生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同时,要严格审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参加中考的相关资格,防止无序择校和“中考移民”。要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实际无人照管的孤儿等特殊学生群体,做好组织招生工作。按照规定,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惠政策。
八。充分保证招生工作到位。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普通中小学招生计划,指导所属县(市、区)细化具体招生办法。要全面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及时主动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大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的办学预期。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严禁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协调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应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加大违规招生预警力度,宣传轻信他人、承诺招生、违规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和非招生部门正规渠道招生的典型案例和严重后果,引导家长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个严禁”的规定(附后),畅通信访投诉受理渠道,切实营造规范有序、有禁不止的良好教育生态。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本辖区内招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方式,对各地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进行督导。凡违反“十个严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严肃问责。
附件: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中的“十个严禁”
1.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自行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成绩;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和变相选拔学生;
4.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混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生;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等级证书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对学生中考成绩进行排名,公示中考第一名考生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不得向学校提供中考成绩的非学校数据;
10.严禁出现人证分离、空注册和注册造假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地区招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移。
山西省教育厅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