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统筹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第四档调整为第三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重新划分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级10.8元,二级10.1元,三级9.4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三。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扣除以下项目:
加班费;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驾驶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劳动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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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2015〕41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界定如下:
a、古交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全日制就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7.7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6元;
洋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2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6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非全日制最低工资为14.5元。
二。本通知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扣除下列项目后的货币工资:
加班费;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驾驶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等。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宣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对建设和谐太原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切实履行责任,狠抓落实。要及时、准确、全面地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做到执行时间不拖延、执行标准不降低、执行范围无死角。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