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劳动申请仲裁流程及受理范围一览
一、劳动仲裁申请流程图
二、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并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1.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它属于这个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二)不予批准的情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撤销案件,并在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