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博士后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化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培养和引进博士后的专项资金。包括:博士后研究中心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专项资助、博士后日常资助等。
第三条“专项基金”旨在提高我省博士后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筹资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研究中心和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购买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科研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期限为两年,资助金额为40万元人民币。其中,30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1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材料、检测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劳务、专家咨询等合理支出。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项目专项资助标准分四级,分别为每项20万元、第一类每项10万元、第二类每项8万元、第三类每项5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购买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请助手、开展研究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自筹经费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以申请日常博士后资助,资助期限两年,资助金额16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省财政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招生和申请人数据进行结算。
第九条资助对象已经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博士后日常资助。
第三章申报和资金分配
第十条“专项资金”一般按照个人或单位申请、相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初步推荐、专家评审、文件下发等程序实施。具体通知要求以当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新建博士后研究中心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和博士后日常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拨付给设站单位。
第十二条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如有自愿放弃资助和结余资金,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返还资助。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资助对象所属单位和资助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预算管理、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结题和成果验收工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计划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申请项目调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无法调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退回补贴资金。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应按原渠道及时归还结余资金。
(3)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拨付,不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会计核算工作,补贴项目应详细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
(五)实行报告制度,于次年12月底前,将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取消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严格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相关人员在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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