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业务。
第二章补贴申请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被保险人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当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号。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七条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被保险人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研究确定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名单。确定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可因地制宜动态调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当地急需的职业(岗位)倾斜。职工取得列入当地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500元。
第九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移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注明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情况。
第四章审计和补贴支付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国家网上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证书查询平台(http://wwwhlssgovcn/hljszyjd/cxptsearch JSP)向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与失业保险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市(地)、行业机构对本级及其所属县(市、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批准后,应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申请补贴水平核定补贴标准;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应按月报送财政部门。补贴应在申请获批的次月拨付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时,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基金按规定进行调剂。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黑社发〔2017〕21号)按规定废止。
附件: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