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原文

铁通2022-08-11  2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原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

上映日期:2022年5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籍迁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

(一)吸引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福建工作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人才计划选拔人才,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超一流和A类、B类、C类),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

两区、区政府授予本区“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的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市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往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工业技术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便利。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招聘、调入的各类人才,或工业、信息、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㈤优化安置。夫妻投靠厦门的,取消被投靠人在厦门的年限要求,只规定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时间为一年。夫妻再婚的,以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在厦门结婚居住年限要求,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有法定赡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对子女投靠厦门的年限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参考全国Xuexin.com);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持有有效居住证,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有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就业单位名下的住房或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5.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不得低于51%)。

(二)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并续签劳动合同满3年及以上的,可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火炬管委会认定的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下属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的,可在集美区、海沧区落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统计局、工信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其他条款

(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实施细则,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和移民的社保审核;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操作指南;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骨干员工实施细则,公布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新落户适龄儿童就学总体规划;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来人员的落户、避难等审核、搬迁手续。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等违法犯罪记录。在结算过程中,有关部门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市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就业且在厦门市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四)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建房、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就业单位名下的住房、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内容与本市此前相关户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规定的现行户籍政策不变。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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