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厦门指南
一、转厦门条件
(一)厦门户口
厦门户籍(以申请转移时的户籍状况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申请转移时,尚未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须在厦门参保(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申请转移时未停止参保);
2.申请转移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需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近一次缴费地点为厦门或在厦门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视同缴费)的要求;
3.申请转移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未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在各参保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不满10年的。
(二)外来者
非厦门户籍(以申请转移时的户籍状况为准)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正在厦门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纳并领取,申请转移时未停止参保),申请转移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2.未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厦门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后一个缴费地且在厦门缴费满10年。
二。转移的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
2.转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台湾省同胞为台湾居民提供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外国人提供永久居留证或护照。下同)原件【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差办理,填写容差受理函,四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
3.通过调动进入厦门的,还须提供调入厦门的调令、调动通知书(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原件;
4.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上);
5.超龄者,本人须在经办窗口提供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超龄”是指经厦门市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转入厦门的年龄,或从外地迁入取得厦门市户籍(红章户口)后,以厦门市户籍人员身份首次参加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超过规定年龄的年龄。“规定年龄”是男性50岁,女性40岁。);
6.需要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填写《被保险人转入不同社保关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7.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调入厦门的需缴纳“超龄”人员,已取得中、高级职称的,还需提供原职称资格证书。
8.如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公安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系统中查到户口本详细信息,申请人仍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三。转入方式
(一)在线处理渠道
1.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或“掌上12333”手机APP(以上平台只接受跨省转移申请,通过以上平台办理的无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联名信,提交申请即可)。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二)离线处理方式
1.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机(仅用于转出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市/区社保机构窗口>: gt gt
注:单位参保人员到参保单位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人员到个人户口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