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
1.资助经济困难儿童的教育和生活费用。
标准为500-800元/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每天给幼儿园的孩子提供3元钱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600元/出生年。
3.校内资助。
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费和发放特困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和非寄宿制贫困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对于标准小学寄宿生1000元/年,非寄宿生500元/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年,非寄宿生625元/年。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为学生提供每天5元美金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1000元/出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拨款。
资助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
标准为2500元/年、2000元/年、3500元/年。
3.贵州省巩固拓展扶贫成果专项助学(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助学)。
对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贫困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学生)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除(补助)课本费,标准为400元/出生年;免(补)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出生年。
4.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业务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资金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等职业学校
1.国家拨款。
对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的资助。
平均标准为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个年级确定。
2.免学费。
面向所有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标准为2000元/年。
3.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学生。
标准为6000元/出生年。
4.贵州省巩固拓展扶贫成果专项助学(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助学)。
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贫困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学生)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除(补助)课本费,标准为400元/出生年;免(补)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出生年。
5.校内资助。
公立学校应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普通高校
(一)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第二年及以上(含第二年)成绩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标准为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授予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标准为5000元/年。
3.国家拨款。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给予资助。补助标准平均为3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2-3档。
全日制退役士兵和学生均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3300元/生·年。
4.贵州省巩固拓展扶贫成果专项助学(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助学)。
对在本专科(高职)就读的贵州省贫困家庭学生(建档立卡的原农村贫困学生)给予专项补助,标准为1000元/出生年;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本科3830元/年,专科(高职)3500元/年。
5.生源地信用贷款。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在学生入学前注册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标准不超过12000元/年。
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援助项目“惠子计划”。
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给予其家庭到被录取院校的交通费用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一次性补助。
标准为省内高校500元/人,省外高校1000元/人。
7.国家对服兵役大学生的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大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减免,并给予学费补助。
标准不超过12000元/年。
8.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基金。
全部用于全日制大学生资助。
9.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一次性奖励。
对入伍的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在校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标准毕业生,本科不低于7000元/人,专科不低于6000元/人,在校生不低于5000元/人,新生不低于4000元/人。
10 .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在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大专(高职)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标准不超过6000元/生·年。
11.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业务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金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和资助学生。
(二)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学业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突出的研究生。
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年。
2.国家拨款。
资助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年,硕士生6000元/年。
3.学术奖学金。
奖励列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8000元/年。
4.生源地信用贷款。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入学前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标准不超过16000元/年。
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
5.国家对服兵役大学生的教育资助。
对征集服义务兵役、征集服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减免。
标准不超过16000元/年。
6.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政策和本专业一样。
7.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
政策和本专业一样。
8.校内资助。
政策和本专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