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在退休后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福建省户籍(含厦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即女农民合同工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女个体工商户业主年满55周岁。
非福建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
2。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如果将待遇接收地(即退休地)确定为厦门,需要先根据国民待遇接收地确认规则将待遇接收地确定为福建省,再根据省内待遇接收地确认规则将待遇接收地确定为厦门市。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缴费情况。
焦点
1.当被保险人达到以下年龄时,确定接受待遇的地点。
福建省户籍(含厦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工年满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年满55周岁(具体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非福建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
2.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省内户籍看“点”,省外户籍看“地”
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点(当月)且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参保的最后一地不在厦门的,其待遇接收地不在厦门。
如下所示:
1。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女个体工商户业主年满55周岁,具有厦门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厦门市为其待遇接收地
1.在厦门交过保险的人。
2.从未在厦门参保,但在福建省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尚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缴纳保险。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在外省累计缴费年限未超过10年的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农民合同工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女个体工商户业主年满55周岁,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接收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缴纳保险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区就业,持有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缴纳保险费用的人员。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非福建省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接收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参保缴费且在厦门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福建省是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份,福建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是厦门市。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或者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福建省是最后一个缴费10年的省份,福建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是厦门市。
备注:
1.当你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你达到上述年龄的月份。
2.参保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3.为衔接我市原待遇接收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为待遇接收地。
4.非福建户籍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首次在福建省参保时,在福建省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他们缴费满10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性质也不会改变,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需转回其领取待遇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