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武汉市青山区小学新生入学政策
1。户籍与房产证一致的入学管理
与户籍、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招生。
2。“拆迁户”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S2/]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迁出原地后,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被征收时可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地就读,或在教育行政部门迁入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到区教育局。
3。“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S2/]
(一)市区之间,户籍与住房证明信息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2)在同一区内,户籍与住房证明信息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回到住房证明所在地,相对就近入学。如果房证所在区域附近的学校学位已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
(3)空户、寄宿制户、集体户等“人户分离”不作为对口招生的依据。原则上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招生。
4。“陪读儿童”的准入管理[S2/]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青山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和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能表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进行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符合条件的子女,纳入《通知》发放范围。学校应当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生活。
5。“二孩”入学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坚持学生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子女不择校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就读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同一学校段的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所公办学校就读。
6。管理在汉就读的百万大学生
落实百万在华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我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入学。
7。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管理
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期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就学。不允许他们在家学习,代替国家擅自实施的义务教育。
保障符合条件的6-14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尽可能安排他们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应当提高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教师上门服务工作。
8。特殊优抚对象的准入管理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惠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港澳台学生入学管理
落实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随迁的港澳台居民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我区规定的统一时间,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能表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到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发放范围。
10。跨地区招生管理
小学毕业生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跨区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办理跨区入学手续的时间为全市5月16-20日。区教育局将于6月24日集中跨区生源相关档案,办理全市交换手续。
对于已办理手续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初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发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