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办[2022]1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义务教育招生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22年8月31日前(含)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休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不允许他们在家学习,代替国家擅自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依法落实辍学控制责任。
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保持留校留校政策不变、标准不变、力度不减,及时更新适龄儿童出勤台账,落实全班交接、调查报告、退学劝退复学三项工作制度,规范使用《留校留校二十条准则》和劝退复学等。,以确保辍学正常结算;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或者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办学行为。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若干规定》,认真查处和严惩社会组织以“国学班”、“查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招生条例
(四)落实招生管理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县级义务教育招生主体责任,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分配、学校服务范围划定、资格审查、录取等相关工作由各区(市、县)教育局具体承担,任何学校不得自主招生。
(5)实行计划招生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局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综合考虑办学条件、标准班额、教师水平、民办学校学生比例等因素,编制并下达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及时公布。2022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yjrx.gyzkzx.cn),统一实行计划招生管理。
(6)科学界定学校服务范围。
区(市、县)教育局要根据学校分布、适龄学生人数、学校规模、上下学交通条件、区域教育布局调整、新建和改建居住区、人口变动等因素,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科学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学校招生区域确定后,要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对于需要调整现区的,各区(市、县)教育局要规范划片程序,邀请人大代表、CPPCC委员、家长代表、教育督导等部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的认可度和公信力。相关结果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新老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市体育中学和其他招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体育、艺术专门学校,可以组织专业项目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招生计划需经专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实施民办学校整体招生。
各区(市、县)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发展民办义务教育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审批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市、县)学生的招生需求。对学校所在区(市、县)招生不满意,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在全市跨区(市、县)招生。
民办学校面向本市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注册。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填报一所民办学校。
对招生人数超过批准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所有招生人数在招生人数中通过计算机随机分配;招生人数不超过批准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根据家长意愿直接录取入学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得录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计算机随机派位由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筹,各区(市、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公证部门、人大代表、CPPCC委员、家长代表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分配结果实时公布。经计算机随机派位后,被录取学生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渠道缴纳学费,完成录取锁定。
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公办学校招生原则录取。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入读每学期高于6000元的高学费民办学校。
如果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协议。,或接受委托或购买服务,负责接收学生。在协议、约定、委托或购买服务期间,按原内容录取学生,不得选调生。民办九年制、十二年制学校小学的学生,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的,可以直接升入初中。初中招生名额超过小学直接招生名额的,多出的学位按民办学校招生规则录取;初中招生人数少于小学招生人数的,采用计算机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8)建立和完善程度预警机制。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在常住人口适龄儿童数量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下,加强对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他们要及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切实增加学位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提供,保障适龄儿童对义务教育的需求。
(九)落实免试入学要求。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面试、评价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依据。
(X)采用随机排班法。
区(市、县)教育局要指导公办和民办学校合理均衡配置教师,通过计算机随机派位实施排课。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班级规模。高一班级规模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七年级班级规模应控制在50人以内。所有班级不得超过55人。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与常住人口相匹配但尚未建设到位、学位不能满足招生需求的地区,在将班级规模控制在55人以内的基础上,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适当调整班级规模,增加学位供给,学校不得实施“小班化”教学。
三。确保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1)确保随迁子女上学。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坚持“两化”原则,完善随迁子女入学规则,推动随迁子女只凭居住证入学。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应安排在就近的空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优先考虑贫困家庭农民工子女;公办学位不足的,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就读民办学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学生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随户籍跨本市行政区域流动的子女,纳入全市统筹保障范围。根据其意愿,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其入学,或者按照“两为主”原则,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置。需要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港澳台居民子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教办港澳台〔2018〕64号),在有效期内凭居住证享受与持有内地(大陆)居住证公民同等待遇。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受相关待遇办法》为其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市、县)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学手续。
(十二)保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入学。
各区(市、县)教育局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按照分类安置原则,“一案终身”保障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安排其在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中度或重度残疾儿童可被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特殊照顾又不能上学的,采取上门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13)确保搬迁扶贫家庭的子女上学。
区(市、县)教育局要确保拆迁户适龄子女义务教育保障到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做好拆迁户子女入学衔接工作,严格控制班级规模。
(14)落实优抚对象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子女、省优秀人才证子女、“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子女(不含F类)、归侨子女等优抚对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惠政策,按照《
四。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分类分级统筹力度。
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市招生委、市教育局的统筹领导下,由各区(市、县)招生委、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成立政策宣讲、政策解读、信访、应急处置等工作小组。,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建立科学、有序、高效的义务教育招生机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实施招生。全市义务教育网上招生的时间、对象、流程及所需资料按《贵阳市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网上招生实施办法》(另行发布)执行。
贵新区义务教育招生由花溪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按原政策执行。同时,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贵州双龙行空口岸经济区义务教育招生由双龙社会发展局和南明区教育局协商安排。
(十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通信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招生和应急合作机制。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机制,深入排查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招生风险防控预案,积极稳妥处置招生突发事件。
(十七)严格的工作纪律。
各地要在严格落实教育部“十个严禁”纪律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义务教育招生纪律,严禁设置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条件;
严禁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无人监管的居住登记;
严禁将预防接种证作为入学前置条件,可要求学生开学后及时提供;
严禁学校开设“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招收中国学生或为中国学生开设海外课程、使用海外教材;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严禁民办学校通过协议、约定、提成、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待政府录取的学生。在配置教师和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教育教学时有所不同。
区(市、县)教育局要将义务教育招生纳入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
要畅通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反“十个严禁”的行为,要认真核实和查处,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除上述处理外,公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取消本年度强势公办学校评优资格;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将依法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八)加强招生工作宣传。
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宣传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各区(市、县)教育局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片区划分、招生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程序,广泛利用微信、微博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市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招生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