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开始2020年度汇算清缴。
2020年汇算清缴期间为,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汇算清缴:自行办理、代理办理和委托办理。大部分最终结算是由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其中,单位的办理流程明确,个人可以向单位和单位咨询确认。对于个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和“个人所得税”APP优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流程与2019年相同。
按照规定,年汇算清缴需要纳税,但全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未申请退税的。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个人,不需要申请。
举个例子:北京市民刘先生,月薪4000元,但没有其他收入。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只在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一般不用代扣代缴个税,或者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每年应纳税额,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020年需要办结的案件有两类:退税和缴税。
★七种情况或可退税
在实践中,有七种典型情况会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即:
1.2020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2020年有专项附加扣除,符合享受条件,但提前纳税时未申报扣除;
3.6万元费用的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由于年中就业、辞职或某些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而不足;
4.没有用人单位,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提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足额申报或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但税款未扣除。
★第二类情况或需要纳税
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有两类常见情况会导致需要或可能需要纳税:
1.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领取工资薪金时,费用扣除(5000元/月)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
2.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相加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提率。
★应该注意三个重要的变化
与2019年相比,2020年汇算清缴有几个重要变化需要单位和个人注意。
1.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020年增加了“主要收入来源”的概念,即个人没有雇主的,需要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所得来源,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累计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义务代为扣缴税款的义务人)所在地。
3.增加了非主观错误“第一次违规不处罚”的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因主观故意以外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有误,导致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主动或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先罚后不罚”的原则,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