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22年企业职工基数申报中的特殊情况及应对办法
基数声明中的特殊情况
1.2021年员工收入不足12个月。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照应发工资的月数,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
2.参保职工新录用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新录用职工的缴费基数以起始月的工资为基数(按劳动合同成立的起始月确定)。起始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一个月的,折算为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长期脱产学习人员,请长假职工缴费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与经批准休长假的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休假的最后一个月或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4.在国外和国外工作的员工的缴费基数。
单位派遣出国(境)工作的职工,按照其出国(境)时在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发放;次年的缴费基数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5.失业和再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失业职工再就业后,以再就业起始工资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原单位重新招聘的,以上年工资收入为基数,以上年工资收入为基数申报缴费。
6.申报下属雇主的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下属单位缴费的,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各单位应单独核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汇总代扣。
7.无法确定缴费基数。
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