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海口养老保险条件
一、城乡居民领取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例外情况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从本人申请当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领取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即已满45-59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以外的年限养老保险费,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含缴费)不超过15年。如果逐年中断缴费,政府将不予补贴。
3.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满15周岁(即年满16-44周岁)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果支付中断,政府将不补贴支付。
4.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1、根据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海口市养老保险待遇;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