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指南
(1)适用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
单位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在4月及以后月份已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延长1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3)申请流程
单位可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回收和缴存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由单位保存备查。受疫情影响或者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所在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和通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为单位缓缴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并提交单位缓缴申请,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单位可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速度,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5)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不会向缓缴单位支付欠款,不会影响单位的信用信息。单位缓缴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职工需要办理转账、封存或销户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缴费,再办理转账、封存或通知职工办理销户。
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该单位的委托扣款。单位缓缴期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恢复对该单位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如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可从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6)后续存款
缓缴期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从缓缴当月起计算。
住房公积金定期缴存(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递延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期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