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孩政策要求:
做好法律法规调整工作。及时做好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有效衔接,大力倡导适龄结婚生育、全面生育,依法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履职,推动政策落实。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彻底解耦入户、入学、就业等。从个人生育能力。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并废止相关处罚。对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群体,已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缴纳部分不再继续征收;未作调查或已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和处理。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违法生育群体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对超生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不留死角。
完善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以下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日间照料站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关爱儿童、养老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加快跨省实施生育登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一件事”联合组织。
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的基础上,根据政策,女职工生育的产假增加到180天,男职工的护理假在15天的基础上增加到25天。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施育婴假试点,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休20天育婴假。争取将我省纳入育儿假试点省份。
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问题。
分支机构支持儿童保健的协调发展。综合考虑学龄前儿童的入园需求、办园条件、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招收2-3岁幼儿的班级,促进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协调发展。
落实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按照政策规定,对生育两三个子女的家庭,在子女年满3、6周岁前,按照普通公办幼儿园、托幼园所现行收费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鼓励和奖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为婚育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夫妇提供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婚育消费贷款,并根据生育一孩、二孩、三孩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降息优惠。
放开城市落户限制。省内所有城市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省外户籍夫妻生育子女,按政策落户我省,可获得市民待遇。
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和三个子女的夫妻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