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血色浪漫秦岭2022-08-10  24

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关于应对疫情继续实施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脱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1.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公告)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已征收且按本公告规定应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支付人以后应缴纳或退还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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