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生儿户籍:
一、合法子女的出生登记
[处理流程]
婴儿出生后(6周岁以下),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向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出生登记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结婚证。
[办公时间]
9:00-17:00(无节假日)
[搬运地点]
新生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收费标准]
免费
二。私生子出生登记
非婚生子女(未满6周岁)随母亲进行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非婚生子女随母亲落户,但登记姓名为父姓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子女(未满6周岁)随父进行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必须是国家司法鉴定目录网上报名单位出具的)。
【办公时间】9:00-17:00(无节假日)
【地址】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父母离异的儿童的出生登记
[处理流程]
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时(未满6周岁),父母离异的,提交以下材料,向有监护权的子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定居方的出生登记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也可以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办公时间]
9:00-17:00(无节假日)
[搬运地点]
新生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收费标准]
免费
四。海外华人子女的国内出生登记
[处理流程]
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且户口已注销的华侨;或者其中一方是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且户口已被注销的华侨,另一方是外国人的,允许其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本市)申请出生登记。6周岁以下儿童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局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查看夫妻双方出入境记录,确认在国内出生。
3.父母为华侨的,提供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材料;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供外国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涉及外国永久居留证件和外国身份证件的,需提供我市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父母的结婚证;涉及涉外婚姻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证明、本市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无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儿童未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声明;
6.户口簿和祖父母在本市的亲属关系证明(能系统查询的免交)。
特殊情况:
对申报出生登记落户的6周岁及以上儿童,除上述材料外,民警还须进行实地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制作知情人询问笔录3份以上,并比对排除人像和DNA绑架,报分局审批。
[办公时间]
9:00-17:00(无节假日)
[搬运地点]
新生儿爷爷奶奶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
[收费标准]
免费
五、特殊情况下的国内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