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一、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男女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他们的婚姻登记在mainland China办理。
二。文档
(一)身份证明文件
1.大陆居民需要提交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无法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内地居民,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
3.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身份证;
4.澳门居民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省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其在台湾省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6.华侨应当提交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提交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的结婚证。当事人遗失结婚证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结婚证均遗失的,可凭加盖婚姻登记办理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婚姻登记证)复印件办理。
(3)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各提交两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是最近6个月拍摄的;
2.正面形象,头脸不歪斜不侧翻,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党是否免冠、听话;
4.不要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要同底板,红底;
6.头部要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夸张表情和佩戴有损严肃性的服装配饰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