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特别通知如下:
1。万州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的禁止区域是:
(一)沙河街道奉贤路社区、神圣社区、罗荡社区、玉城社区、沙河社区、华清路社区;
(2)周家坝街道周嘉社区、狮子社区、集中社区、九兵城社区、刘水社区、双堰塘社区、天生城社区、天子湖社区、天子路社区、迎水坪社区、长生河社区;
(3)钟鼓楼街道幸福社区、丰收社区、棉田社区、八角井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裕安社区、福祥社区;
(4)太白街道洪光社区、南池沟社区、复兴路社区、和平路社区、青羊宫社区、吴家湾社区、白岩路社区、李文社区、孙家树房社区、桂花唐嫣社区、国本路社区、桔园社区;
(5)高笋塘街道电报路社区、东方广场社区、甘家园社区、高笋塘社区、苗圃社区、太白路社区、王家坡社区、望江路社区、五龙池社区、西山路社区;
(6)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大河沟社区、大马桥社区、袁家屯社区、牌楼社区、万安社区、石峰社区、观音岩社区、银赫石社区;
(7)龙都街道岩上坝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洪溪沟社区、大塘边社区;
(8)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学堂湾社区、曹芳社区、螺蛳堡社区、石梁社区;
(九)百安坝街道百安社区、边寨社区、程家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园社区、三洲社区、青宁社区、天台社区、学府社区、张家湾社区;
(10)吴桥街道万石桥社区、吴建桥社区、莲花社区、长龙社区、石人社区、龚家社区、民安社区、香炉山社区;
(11)陈家坝街道陈家坝社区、大河社区、托口社区、大石社区、机场社区、联合社区、南山社区。
二。下列区域或禁放区以外的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用房;
(二)加油站、油库、储气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重点森林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明确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禁止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管理烟花爆竹。禁止区域或场所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为C类、D类产品,如喷放、旋转、玩具(烟雾、摩擦除外)、鞭炮(除“土炮”、“大夹小”、“炮中炮”)和L类空(火箭、火箭弹,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货架烟花、小礼花、串珠烟花产品,以及单剂大于25g、内径大于30m的内桶式组合烟花等专业烟花产品也禁止销售和燃放鞭炮、扔枪、串珠制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
六、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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